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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民抗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重庆海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蔡永全毛益贵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重庆海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毛益贵,蔡永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抗34号抗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海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元红,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毛益贵,男,195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蔡永全,男,194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申诉人重庆海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毛益贵、蔡永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904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渝检民监[2017]3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兴华审 判 员  谭继权代理审判员  马艳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