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4执1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云南弥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昂芳、王福伟、王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弥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昂芳,王福伟,王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4执1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云南弥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弥勒市。法定代表人:缪志刚,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昂芳,女,生于1984年1月28日,汉族,农民,住弥勒市。被执行人:王福伟,男,生于1984年1月5日,汉族,农民,住弥勒市。被执行人:王云生,男,生于1965年12月10日,汉族,农民,住弥勒市。本院在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云南弥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昂芳、王福伟、王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11004.87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昂芳所有的位于弥勒市弥阳镇阿细丽园20幢2单元102号房屋(办理过抵押)、云GFW6**号大众牌汽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王福伟所有的云GFW6**号丰田牌汽车一辆;本院已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经查,被执行人在本院涉案较多,在银行暂无存款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回告,权利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波审判员 李文兵审判员 王建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高松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