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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3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3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岳某某,该公司董事长。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民初9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陕西建工某某有限公司自觉履行400万元,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7万元。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3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维国审 判 员  孟安平代理审判员  王利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任浩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