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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执字第2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贺正贵与曹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正贵,曹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民执字第2494号申请执行人:贺正贵,男,汉族,1968年6月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被执行人:曹升,男,汉族,1986年9月18日,甘肃省张掖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正贵与被执行人曹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8月2日申请人已书面确认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陈海滨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高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