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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更1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段玉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玉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743号罪犯段玉和,男,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2014)璧法刑初字第002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玉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2021年10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21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7年7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段玉和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段玉和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四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段玉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玉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平审判员 郑雪梅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袁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