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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执3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沭阳县运输管理所与周晏如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沭阳县运输管理所,周晏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2执3315号申请执行人沭阳县运输管理所,住所地沭阳县台州路。法定代表人邱军,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宋华波、王晓婷,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晏如,女,1968年8月10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申请执行人沭阳县运输管理所依据其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沭交道罚字[2016]第000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晏如其他行政非诉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名下的存款、股权、房产和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 正审判员 蒋大勇审判员 杨光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孟 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