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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1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振、李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李振,李晶,马磊,张玉霞,马龙振,李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724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振,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被执行人李晶,女,198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被执行人马磊,男,198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张玉霞,女,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被执行人马龙振,男,195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被执行人李志刚,男,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湘0104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执行义务9827376.71元(含执行费7653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振、李晶、马磊、张玉霞、马龙振、李志刚的银行存款9827376.71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振、李晶、马磊、张玉霞、马龙振、李志刚应得收入9827376.7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