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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孙艳妮与玉环欧拉塑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妮,玉环欧拉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970号原告:孙艳妮,女,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波,浙江南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烽,浙江南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玉环欧拉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清港镇凡宏村。法定代表人:金红华,该公司经理。原告孙艳妮与被告玉环欧拉塑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孙艳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艳妮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马 洪代理审判员 马 宁人民陪审员 郑婉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张伟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