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隆秀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秀旗,吕东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1002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隆秀旗,男,1994年1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新邵县。被告人隆秀旗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一千元,同年12月26日释放。被告人隆秀旗现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6月20日被羁押),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被告人吕东东,男,1993年7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被告人吕东东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2日被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辩护人钱惠金,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10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隆秀旗、吕东东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7月18日以吴江检诉刑追诉〔2017〕6号追加起诉决定书对被告人隆秀旗予以追加起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隆秀旗、被告人吕东东及其辩护人钱惠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2日至同年6月20日期间,被告人隆秀旗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吕东东经预谋后,至苏州市吴江区太湖新城多处工地宿舍,先后实施盗窃作案5起,窃得共计价值人民币13034.5元的财物。其中,被告人隆秀旗参与实施盗窃作案5起,窃得共计价值人民币13034.5元的财物;被告人吕东东参与实施盗窃作案2起,窃得共计价值人民币5510元的财物。具体分述如下:1、2017年3月22日凌晨,被告人隆秀旗至苏州市吴江区太湖新城某1宿舍,采用溜门入室等手段,窃得被害人刘某的华为牌手机1部、现金人民币300元等物。2、2017年4月23日凌晨,被告人隆秀旗、吕东东经预谋后,至苏州市吴江区太湖新城某2宿舍,采用由被告人隆秀旗溜门入室、被告人吕东东开车接应等手段,窃得被害人苏某的OPPO牌手机1部、被害人张某1的VIVO牌手机1部,及被害人苏某、张某1的现金人民币2300元。3、2017年4月28日凌晨,被告人隆秀旗、吕东东经预谋后,至苏州市吴江区太湖新城某2宿舍,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万某价值人民币300元的OPPO牌A33型手机1部、被害人陈某价值人民币425元的红米牌NOTE3型手机1部、被害人赵某价值人民币1085元的华为牌nova型手机1部、被害人许某价值人民币1200元的华为牌荣耀V8型手机1部、被害人杨某的现金人民币200元。4、2017年6月17日凌晨,被告人隆秀旗至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某3宿舍,采用开窗持棍开门入室等手段,窃得被害人周某价值人民币2716元的VIVO牌X9Plus型手机1部、被害人崔某价值人民币242.5元的小扳手牌C9型手机1部。5、2017年6月20日凌晨,被告人隆秀旗先后至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某3宿舍,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沈某共计价值人民币4026元的VIVO牌XPLAY6型手机1部、VIVO牌Y51型手机1部及被害人张某2价值人民币240元的金立牌F100L型手机1部。归案后,被告人隆秀旗、吕东东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部分被盗物品,并已发还给被害人。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隆秀旗、吕东东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隆秀旗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吕东东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隆秀旗、吕东东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隆秀旗、吕东东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未提出异议。被告人吕东东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吕东东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被告人吕东东系初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较小,且部分被盗物品已返还被害人;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吕东东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2日至同年6月20日期间,被告人隆秀旗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吕东东经预谋后,至苏州市吴江区太湖新城多处工地宿舍,先后实施盗窃作案5起,窃得共计价值人民币13034.5元的财物。其中,被告人隆秀旗参与实施盗窃作案5起,窃得共计价值人民币13034.5元的财物;被告人吕东东参与实施盗窃作案2起,窃得共计价值人民币5510元的财物。具体分述如下:1、2017年3月22日凌晨,被告人隆秀旗至苏州市吴江区太湖新城某1宿舍,采用溜门入室等手段,窃得被害人刘某的华为牌手机1部、现金人民币300元等物。2、2017年4月23日凌晨,被告人隆秀旗、吕东东经预谋后,至苏州市吴江区太湖新城某2宿舍,采用由被告人隆秀旗溜门入室、被告人吕东东开车接应等手段,窃得被害人苏某的OPPO牌手机1部、被害人张某1的VIVO牌手机1部,及被害人苏某、张某1的现金人民币2300元。3、2017年4月28日凌晨,被告人隆秀旗、吕东东经预谋后,至苏州市吴江区太湖新城某2宿舍,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万某价值人民币300元的OPPO牌A33型手机1部、被害人陈某价值人民币425元的红米牌NOTE3型手机1部、被害人赵某价值人民币1085元的华为牌nova型手机1部、被害人许某价值人民币1200元的华为牌荣耀V8型手机1部、被害人杨某的现金人民币200元。4、2017年6月17日凌晨,被告人隆秀旗至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某3宿舍,采用开窗持棍开门入室等手段,窃得被害人周某价值人民币2716元的VIVO牌X9Plus型手机1部、被害人崔某价值人民币242.5元的小扳手牌C9型手机1部。5、2017年6月20日凌晨,被告人隆秀旗先后至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某3宿舍,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沈某共计价值人民币4026元的VIVO牌XPLAY6型手机1部、VIVO牌Y51型手机1部及被害人张某2价值人民币240元的金立牌F100L型手机1部。归案后,被告人隆秀旗、吕东东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OPPO牌A33型手机1部,发还被害人万某;追回红米牌NOTE3型手机1部,发还被害人陈某;追回华为牌nova型手机1部,发还被害人赵某;追回华为牌荣耀V8型手机1部,发还被害人许某;追回VIVO牌XPLAY6型手机1部、VIVO牌Y51型手机1部,发还被害人沈某;追回金立牌F100L型手机1部,发还被害人张某2。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发破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发票、手机包装盒照片、收款收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研判报告、刑事判决书、刑释证明、人口信息及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隆秀旗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和吕东东一起偷过四次,吕东东负责开车接送,具体的盗窃行为都是其实施的。第一次是2017年3月中旬的一天凌晨2点左右,其让吕东东开车送其去工地有事,其一个人去了工地的宿舍楼,偷了一部白色的华为手机和300多元现金,手机卖了150元。当天下午其帮吕东东加了50块钱的汽油。第二次是2017年3月下旬的一天凌晨2点多钟,其联系吕东东让他开车送其去偷东西,二人去了东太湖的一个工地,其去宿舍区转了一圈,没偷到东西就回去了。第三次是2017年4月份的一天凌晨2点左右,其让吕东东送其去东太湖偷东西,到了工地,其去一间宿舍偷了一部VIVO、一部OPPO两部手机,还有2300多元钱。其分了吕东东300元钱。第四次是4月28日凌晨,其联系吕东东开车送其去工地偷东西,其偷了一部华为手机和一部小米手机。之后又去了隔壁的宿舍,偷了一部华为手机,一部OPPO手机。在第一幢宿舍楼的二楼的宿舍里偷了200多元现金。四部手机被扣押了。2017年6月15日左右,其在花港路边工地宿舍区的一个宿舍楼二楼偷了1部VIVO牌大屏幕手机和1部手机。6月30日凌晨,其到上次盗窃的工地,在宿舍二楼偷了1部黑色VIVO手机、1部白色VIVO牌手机、在另一宿舍楼一楼偷了1部白色手机。手机被扣押了。其辨认出吕东东,并指认了盗窃地点。2、被告人吕东东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一共参与了四次盗窃,都是隆秀旗去偷,其负责开车接送。其中第一次是其送隆秀旗回去后才知道他是去偷东西的,后三次其知道他是去偷东西,隆秀旗给其300元。其辨认出隆秀旗,另指认了接送隆秀旗的地点。3、被害人刘某的陈述笔录,证实2017年3月21日20时至3月22日8时之间,其在吴江区松陵镇某1宿舍里被偷了340多元现金,1部白色华为P8手机和一包抽过的烟。4、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笔录,证实2017年4月23日凌晨1时30分至6时,其在苏州市吴江区某2宿舍被偷了一部香槟金色的VIVO牌V67型号手机和2000元钱。5、被害人苏某的陈述笔录,证实2017年4月23日凌晨2时至6时,其在苏州市吴江区太湖新城镇某2宿舍被偷了一部土豪金色的OPPOA53手机,还有2000元钱。6、被害人万某的陈述笔录,证实2017年4月28日凌晨0点至早上5点,其在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某2宿舍被偷了一部白色OPPOA33手机。7、被害人许某的陈述笔录,证实2017年4月28日凌晨0时至5时,其在苏州市吴江区滨湖新某2宿舍被偷了一部白色荣耀V8手机。8、被害人陈某的陈述笔录,证实2017年4月28日凌晨0点左右至早上5点左右,其在苏州市吴江区滨湖新城某2宿舍被偷了一部白色红米NOTE3手机和85元钱。9、被害人赵某的陈述笔录,证实2017年4月27日晚上10点30分至次日早上5点30分左右,其在苏州市吴江区滨湖新城某2宿舍被偷了一部白色华为nova手机。10、被害人杨某的陈述笔录,证实2017年4月27日晚上10点40分至次日早上6点10分,其在苏州市吴江区滨湖新城某2东南侧宿舍被偷了860元现金。11、被害人周某的陈述笔录,证实2017年6月17日凌晨,其在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建设工地宿舍内被偷了一部玫瑰金色的vivo牌x9puls手机。12、被害人崔某的陈述笔录,证实2017年6月17日凌晨,其在其在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建设工地宿舍内被偷了一部玫瑰金的杂牌手机。13、被害人沈某的陈述笔录,证实2017年6月20日凌晨,其在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建设工地舍内,被偷了一部VIVO牌XPLAY手机和一部VIVO牌Y51手机。14、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笔录,证实2017年6月20日凌晨,其在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某3宿舍内,被偷了一部金立牌手机。15、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物品的价值。本院认为,被告人隆秀旗单独或伙同吕东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隆秀旗系多次盗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隆秀旗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吕东东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隆秀旗、吕东东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应当从轻处罚。鉴于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隆秀旗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吕东东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根据被告人吕东东二次参与实施盗窃犯罪,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此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其他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隆秀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吕东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隆秀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8年3月13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之日顺延),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吕东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隆秀旗退赔华为手机一部及人民币三百元,发还被害人刘某;退赔人民币二千七百一十六元,发还被害人周某;退赔人民币二百四十二元五角,发还被害人崔某。责令被告人隆秀旗、吕东东退赔OPPO牌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苏某,退赔VIVO牌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张某,退赔人民币二千三百元,发还被害人苏某、张某;退赔人民币二百元发还被害人杨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洪永洋人民陪审员 王群群人民陪审员 张明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屠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