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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6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云香与吴善英、柳恒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香,吴善英,柳恒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6民初1411号原告:李云香,女,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被告:吴善英,女,196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被告:柳恒珍,男,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原告李云香与被告吴善英、柳恒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李云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云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运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朱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