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行终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桃林与太原市晋源区晋源街道西街村村民委员会、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政府晋源街道办事处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桃林,太原市晋源区晋源街道西街村村民委员会,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政府晋源街道办事处,姚兰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1行终1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桃林,女,195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源区晋祠镇花塔村富沟小区*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晋源区晋源街道西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晋源街道西街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政府晋源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晋源西街。原审第三人姚兰花,女,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晋源区晋源街道西街村西大街**号*户。上诉人王桃林因确认置换协议无效一案,不服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9行初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定,王桂林所诉涉及到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问题,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依照《行政诉讼法》4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王桃林的起诉。王桃林不服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上诉人的父亲袁世昌过世后,留有祖遗产房屋未予分割,位于晋源西街51号(路北)。2015年8月晋源西街村委会、晋源街道办事处以姚兰花持有土地证和住在那里为由,擅自同姚兰花签订拆迁协议,并在”明太原县城新农村建设村民宅基地核定表”中,将袁世昌的房产宅基地确定为姚兰花,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等的合法权益。核定表是一项错误的行政确权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上诉人曾赴晋源区法院申请立案,被告知应先行撤销该核定表,再进行民事继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民事纠纷的说法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撤销核定姚兰花为户主的”明太原县城新农村建设村民宅基地核定表”,判决以此核定表为基础的”太原市晋源东区二号地块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宅基地产权置换协议书”无效。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桃林诉讼请求多项,一审法院未履行释明义务,亦未做进一步的审理,对相关事实未予查明。二审中上诉人王桃林明确其诉请解决的主要争议是确认被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姚兰花签订的宅基地产权置换协议书无效,该项请求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认定王桃林所诉属于民事纠纷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9行初12号行政裁定书;二、本案由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翠萍审判员 安源生审判员 刘 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潘 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