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27执2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杨海涛与孙福忠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涛,孙福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7执2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海涛,男,住木兰县。被执行人:孙福忠,男,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杨海涛与孙福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7民初157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孙福忠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海涛拖欠工程款322200元及迟延利息、诉讼费、申请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孙福忠存款70457元后,杨海涛与孙福忠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洪生审判员  白雪松审判员  张天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程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