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5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凯清与丁炜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凯清,丁炜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5751号原告:陈凯清,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丁炜森,男,1993年12月17日出生,回族,住晋江市。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凯清与被告丁炜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凯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凯清负担。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柳云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