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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1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于某某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8101刑初10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某某,男,195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2016年4月14日因涉嫌犯失火罪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以黑宝农检公诉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失火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5日14时许,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场(以下简称宝泉岭农场)岭瓜乡管理区电工被告人于某某,在岭瓜乡管理区农机库电力作业过程中,违反电力操作规程,擅自将应通过漏电保护器的用电线路直接接入空气断路器,且在未排除故障原因、也未切断电源的情况下离开现场,致使次日4时许电气故障引发火灾,造成汝某某、李某等17名被害人农机具等财物及农机库部分库房被烧毁。经鉴定:火灾造成财物损失合计价值人民币4299651元。2016年4月6日,于某某被公安机关在宝泉岭农场抓获。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查笔录及照片、电子数据、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且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5日14时许,宝泉岭农场岭瓜乡管理区电工被告人于某某在该管理区农机库电力作业过程中,违反电力操作规程,擅自将应通过漏电保护器的用电线路直接接入空气断路器,且在未排除故障原因、也未切断电源的情况下离开现场。次日4时许,因电气故障引发火灾,造成汝某某、李某等17名被害人农机具等财物及农机库部分库房被烧毁。经鉴定:火灾造成财物损失合计价值人民币4299651元。另查明,被告人于某某的行为取得被害人汝某某等17人的谅解。2016年4月6日,被告人于某某被公安机关在宝泉岭农场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和出示的下列证据证实:1.户籍证明,证明于某某于1957年7月12日出生。2.现实表现证明,证明于某某在宝泉岭农场居住期间,未发现前科劣迹,表现一般。3.归案情况说明,证明2016年4月6日,于某某在宝泉岭农场被公安机关抓获。4.证明,证明于某某系宝泉岭农场岭瓜乡管理区职工,其于2011年8月取得电工操作证,有效期至2017年8月9日。5.火灾事故认定书,证明2016年4月6日4时2分,宝泉岭农场岭瓜乡管理区农机具停放库房发生火灾,起火原因为电气故障引发,起火部位为2号库房北侧。6.谅解书,证明2017年6月16日,被害人汝某某等17人对于某某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7.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1)李某1是宝泉岭农场岭瓜乡管理区主任。2016年4月5日13时许,李某1让李某2找电工于某某查看汝仁财家农机具库房门打不开的情况。(2)农机库房内不允许存放油料和生产资料,不允许使用电器设备,只能停车。库房是全封闭钢结构库房,只有有遥控器的人才能进出。(3)于某某是宝泉岭农场的职工,兼职岭瓜乡管理区的电工。8.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李某2是宝泉岭农场岭瓜乡管理区的技术员。2016年4月5日14时许,主任李某1让其找于某某排查农机车库门打不开的原因。于查看后认为是漏电导致。李某2告诉于某某连接线路不经过空气开关就可以。于某某通电后未将空气开关恢复原样。9.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张某某是宝泉岭农场岭瓜乡管理区的更夫,负责看护农具场和农机库。2016年4月6日4时许,其听见巨响出去查看发现农机具库房东侧1号、2号车库冒黑烟,紧接着发生连续爆炸。但是车库附近无人,其让妻子郭某某报警。10.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4月6日4时许,其看到连队车库从东侧向西侧着火,已经着到2号车库,有明火、冒黑烟,还有爆炸声,于是报警。11.证人曲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证明宝泉岭农场每个农具库都有漏电保护器和空气开关,在1号库东侧外墙还有一个总漏电保护器,如发生漏电和短路,漏电保护器和空气开关会瞬间跳闸保证用电安全。12.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汝某某、李某3、冯某某、董某某、杨某某、杨某1、赵某某、李某4、秦某某、王某1、汝某1、陈某1、陈某2、李某5、黄某某的陈述,证明被害人的财物因火灾受损失情况。1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宝泉岭农场岭瓜乡管理区农机1-14号库失火的案发现场情况。14.黑龙江省垦区宝泉岭物价分局价格鉴定档案,证明2016年4月20日,经鉴定,本案损失为4299651元。其中库房损失额为370938.29元,库房内财产损失额为3928712.71元。15.公安部消防局沈阳火灾物证鉴定中心技术鉴定报告,证明:2016年4月14日,经检验,送检的0101#、0102#、0201#、0202#、0203#、0204#、0501#、0502#、0701#、0702#、0801#、0802#、0803#、0901#、0902#、1001#、1102#、1202#、1203#、1301#、1501#、1502#、1503#熔痕为火烧熔痕;1204#熔痕为二次短路熔痕;经金相分析,送检的0101#-0122#、0201#、0301#、0302#、0401#、0402#、0403#、0501#、0502#、0503#、0601#、0602#、0603#熔痕为火烧熔痕;0701#、0702#、0703#熔痕为电热作用形成的熔痕。16.电子数据监控录像,证明案发现场无人出入,且最先发现火灾的时间为2016年4月6日4时2分。17.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证明2016年4月5日13时许,其排查农机车库停电的原因,认为是漏电保护器跳闸导致车库断电。其重新接线,将漏电保护器的3根火线摘掉,直接接到了空气开关上,这样农机库的车库门就能打开。上述证据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于某某犯失火罪的罪名成立,应予以采纳。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于某某符合缓刑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关 爽审判员 高建龙审判员 徐 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林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