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27执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卢成允与卢成令、郑祝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成允,卢成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7执871号1号申请执行人卢成允,男,1955年2月20日出生,住苍南县,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5502200412。被执行人卢成令,男,1961年6月20日出生,住苍南县,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10620001X。被执行人郑祝华,女,1964年2月16日出生,住苍南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7民初82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2月0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卢成允与被执行人卢成令、郑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日向被执行人卢成令、郑祝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卢成令、郑祝华缴纳执行款40000元及利息损失;二、负担案件受理费405元,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卢成令、郑祝华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卢成令、郑祝华在相关金融机构有存款,本院已作扣划合计48123.71元,申请执行人卢成允分得5000元,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卢成令、郑祝华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走访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海审判员 王新同审判员 池长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谢智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