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3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济南市第一人民医院与吕湧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市第一人民医院,吕湧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36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军,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全田,男,济南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湧,男,住济南市。上诉人济南市第一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吕湧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5)历民初字第2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中,济南市第一人民医院一审的诉讼请求是“判决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的解除同被告劳动合同关系决定合法并予以维持”。济南市第一人民医院2015年10月16日作出和给吕湧送达的亦是《关于对“120”司机的处理决定》,而不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审却判决“撤销原告济南第一人民医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告济南第一人民医院与被告吕湧恢复劳动关系”。故,一审判决主体错误,且判决事项与济南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诉讼请求不一致,属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5)历民初字第293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济南市第一人民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车言江代理审判员 赵建军代理审判员 尹伊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