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91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临沂沂光电缆有限公司与临沂格凌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沂光电缆有限公司,临沂格凌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91民初373号原告:临沂沂光电缆有限公司,临沂高新区临西十三路与金雀山一路交汇处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060538416。法定代表人:彭树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邢鲁磊,男,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孔东,男,该公司职工。被告:临沂格凌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先进装备制造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06870846X1。原告临沂沂光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格凌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沂沂光电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鲁磊、朱孔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临沂格凌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临沂沂光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12972.44元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2月21日,原、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合同签订时预付总货款的70%作为定金(六个月银承),提货时付至总货款的90%(六个月银承),剩余10%作为质保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满一年后三日内付清。如违约,由违约方向对方每日支付总货款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原告累计向被告提供价值1291212.17元的电缆,至今尚欠原告货款112972.44元未付,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临沂格凌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答辩。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2月21日,原告临沂沂光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格凌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合同签订时预付总货款的70%作为定金(六个月银承),提货时付至总货款的90%(六个月银承),剩余10%作为质保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满一年后三日内付清,如违约,由违约方向对方每日支付总货款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2014年7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金额为1291212.17元的发票签收回执一份。截止2016年9月2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22972.44元未付,后被告于2016年9月30日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0元,尚剩货款112972.44元未付,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被告临沂格凌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临沂沂光电缆有限公司购买电缆,拖欠货款112972.44元,有往来账款对账单等证据证实,对原告临沂沂光电缆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临沂格凌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2972.4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应自货物签收日,即2014年7月15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因原、被告于2014年2月21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约定,总货款的10%作为质保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满一年后三日内付清,故本院酌情确定被告临沂格凌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2015年2月25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临沂格凌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临沂沂光电缆有限公司货款112972.4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5年2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0元,由被告临沂格凌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若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向本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鲁晨生人民陪审员 杨宗敏人民陪审员 苗盛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赵晓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