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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4执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新乐市国土局与张昆国土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不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乐市国土资源局,张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184执1040号申请执行人新乐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牛丽平,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昆,男,1983年6月19日生,汉族,新乐市苏仙庄村人。申请执行人新乐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新国土资邯罚字(2016)03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依法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2016年12月25日送达的新国土资邯罚字(2016)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执行人占地用途属于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的《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附属设施用地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新国土资邯罚字(2016)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增奇审 判 员  赵振勇人民陪审员  张进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陶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