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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顾广昌与孟宪、河南车德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广昌,孟宪,河南车德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869号原告顾广昌,男,汉族,1981年6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孟宪,男,汉族,1992年1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地区睢县。被告河南车德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565号1层。法定代表人孟宪。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广昌诉被告孟宪、河南车德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广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顾广昌负担。审 判 长  赵为民人民陪审员  陈月云人民陪审员  张春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赵书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