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顾广昌与孟宪、河南车德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广昌,孟宪,河南车德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869号原告顾广昌,男,汉族,1981年6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孟宪,男,汉族,1992年1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地区睢县。被告河南车德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565号1层。法定代表人孟宪。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广昌诉被告孟宪、河南车德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广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顾广昌负担。审 判 长 赵为民人民陪审员 陈月云人民陪审员 张春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赵书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