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民初2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存瑞与河北宏洪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存瑞,河北宏洪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4民初2688号原告:王存瑞,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武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瑞东,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宏洪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曙光路东侧。注册号130984000014272。法定代表人:杨东东。。原告王存瑞与被告河北宏洪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存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瑞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北宏洪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存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资148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0日,经被告财务结算,被告欠原告2015年度工资2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原告向被告索要,被告已支付5200元,尚欠14800元至今未付。为此,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河北宏洪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20日,经被告财务结算,被告欠原告2015年度工资款2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原告向被告索要,被告已支付5200元,尚欠14800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工资14800元,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予偿还。被告在收到本院的应诉手续后不出庭应诉亦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视为对原告所诉事实的认可。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北宏洪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王存瑞工资款14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元、保全费16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