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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民初2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徐新路与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新路,刘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5民初2848号原告徐新路,男,1968年7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委托代理人贺晶晶,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涛,男,198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兰考县。确认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泉塘安置小区D区14栋。原告徐新路与被告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新路及委托代理人贺晶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新路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原告欠款11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16年12月26日至还清欠款时为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因为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周,分别于2016年12月26日、2017年1月5日向原告借款1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当时表示等过段时间资金周转开来立马归还,但是时隔多日被告却迟迟不归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都找各种理由推脱。被告刘涛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徐新路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5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2017年1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5000元,被告又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向被告催要,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110000元,依法应当清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11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的逾期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借期内的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故逾期之日为本院立案之日,从2017年6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率6%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徐新路借款11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7年6月22日开始至清偿之日止,按年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徐新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刘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路宏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韩冠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