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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2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洛阳市老城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与梅云侠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老城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梅云侠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2民初482号原告:洛阳市老城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中州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陈××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磊、夏文远(实习),河南弘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云侠,女,196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洛阳市人,云侠服装店业主,住洛阳市洛龙区。原告洛阳市老城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诉被告梅云侠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洛阳市老城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老城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洛阳市老城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撤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保全费320元,共计595元,由原告洛阳市老城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负担。审 判 长  李小燕人民陪审员  耿晓兰人民陪审员  刘彩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薛聪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