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2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2刑初39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女,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自由职业,无前科,广东省雷州市人,户籍地雷州市,现住雷州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7年5月9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抓获并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13日由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公诉刑诉〔2017〕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17年8月1日,依法由审判员冯凯捷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周盼和人民陪审员吴守文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欣担任记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达智、书记员陈福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农历2016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在其位于雷州市英利镇东方红农场旧场部自己经营的小卖部内设点代售私彩,经查实,被告人李某接受投注金额达人民币14458元。针对上述事实的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适用法律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表示已知错,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6年12月份开始,在其位于雷州市XX镇XX红农场旧场部自己经营的小卖部内开设私彩销售点,通过上家提供的网站(网址:http.//Is.133133222.com/,会员账号:a7518,密码:a7518),利用七星彩票前四位数字,以大奖、三字、头尾、二字定位等博彩方式,为上家代售私彩,并接受他人投注,从中抽头渔利。时至2017年5月9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正在出售私彩时被雷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缴获被告人李某黑色联想牌一体式电脑1台、黑色键盘1个、黑色鼠标1个、黑色热敏式票据打印机1部、私彩票据1张。从当场缴获被告人李某的电脑上获取其使用网站的历史帐单显示,其会员账号近3期出售私彩的赌资金额累计为人民币14458元,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547.359元。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黑色联想牌一体式电脑1台、黑色键盘1个、黑色鼠标1个、黑色热敏式票据打印机1部、私彩票据1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被告人李某人口信息全项、涉案财物清单、扣押清单、没收财物收据、涉案物品移交清单、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3.证人方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及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和现场照片;6.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照片及说明。以上证据均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李某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案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七星彩前四位数字为赌博方式,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从中抽头渔利,赌资数额累计达人民币1445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李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接受财产刑处罚,确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缴获随案的黑色联想牌一体式电脑1台、黑色键盘1个、黑色鼠标1个、黑色热敏式票据打印机1部系供被告人李某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应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获随案的其它财物,由侦办机关依法处理。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缴纳。)二、缴获随案的黑色联想牌一体式电脑1台、黑色键盘1个、黑色鼠标1个、黑色热敏式票据打印机1部,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获随案的其它财物,由侦办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凯捷审 判 员 周 盼人民陪审员 吴守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