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4民初11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融诚互通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融诚互通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4民初111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龙岩市鸿图线路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平县岩前工业集中区A09号。法定代表人:王国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方,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融诚互通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昌流路738号东联哈儿院内8号楼2层738-8-2。法定代表人:王阳阳,总经理。解除保全申请人龙岩市鸿图线路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融诚互通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北京融诚互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2017)闽0824民初111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融诚互通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万元。龙岩市鸿图线路板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龙岩市鸿图线路板有限公司以双方愿意通过庭外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为由提出解除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融诚互通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永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蔡 迪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