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81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新、冯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冯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81刑初35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新,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桂平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被告人冯成,男,1966年5月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桂平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辩护人梁鹏,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覃梓豪,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刑诉[2017]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新、冯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光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新、冯成及辩护人梁鹏、覃梓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被告人陈新伙同覃德敏、覃致远等人在桂平市马皮乡大龙村龙塘屯一树根处开设赌场,利用纽扣作为赌具,吸引周围村民到赌场赌博。后被告人冯成入股参与共同经营该赌场。2016年11月13日23时许,桂平市公安局巡警大队民警前往桂平市马皮乡大龙村龙塘屯查处了该赌场。另查明,2016年11月13日,公安民警抓获了覃德敏、覃致远等人,据此,公安机关掌握了被告人陈新、冯成参与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陈新、冯成因赌博被公安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他们参与开设上述赌场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新、冯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覃德敏、覃致远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新、冯成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新、冯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新、冯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庭审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冯成是从犯且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新、冯成作为赌场股东,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按照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新、冯成没有主动投案,被公安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已掌握的他们参与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不属自首,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新、冯成能如实供述他们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新、冯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冯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4月1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李家治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韦 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