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6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赣榆支行与赵传涛、朱义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赣榆支行,赵传涛,朱义珍,乔乃庆,赵传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660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赣榆支行,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金海路与青年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孙坤召,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明,系该公司职工。被告:赵传涛,男,198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朱义珍,女,198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乔乃庆,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赵传清,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赣榆支行与被告赵传涛、朱义珍、乔乃庆、赵传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赣榆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7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赣榆支行负担。审判员 吴心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武 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