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25民初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邓满光与陈志伟、许聪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满光,陈志伟,许聪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5民初1234号原告:邓满光,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晶莹,福建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辅春,福建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志伟,男,199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许聪聪,男,199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告邓满光与被告陈志伟、许聪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满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晶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志伟、许聪聪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邓满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志伟偿还借款30000元及其自2017年7月2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判令许聪聪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陈志伟于2016年6月24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交给原告收执,许聪聪对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现二被告缺乏还款诚意。陈志伟、许聪聪未作答辩及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4日,陈志伟出具借条一份交给邓满光收执,借条载明:“本人陈志伟身份号码因做生意资金周转需求.今向邓满光借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双方约定月利息按2%计算付款方式:现金支付借款人:陈志伟2016.6.24双方约定:由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担保人:许聪聪2016.6.24”。陈志伟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许聪聪在担保人处签名、捺印。邓满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晶莹在庭审中称,陈志伟借款后按月利率2%支付一个月的利息款,剩余借款本息未偿还,许聪聪未承担保证责任。以上事实有邓满光提供的由陈志伟、许聪聪分别签名并捺印的借条原件一张及邓满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庭审陈述为证。本院认为,陈志伟、许聪聪既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异议并举证,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权利。邓满光提供的证据能客观说明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双方虽在借条中约定发生争议时由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仅为30000元,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故该约定无效,本院具有管辖权。本案借贷、担保关系有邓满光提交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邓满光请求陈志伟偿还借款,予以支持。邓满光主张的计息标准系当事人之间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因陈志伟借款后按约定支付一个月的利息款,故起息时间应为2016年7月25日。鉴于许聪聪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且双方对保证方式属于约定不明确,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双方未约定保证范围、保证期间,邓满光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许聪聪对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许聪聪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志伟追偿。陈志伟、许聪聪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陈志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邓满光借款30000元及其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许聪聪对陈志伟偿还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许聪聪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志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70元,由陈志伟、许聪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超拔代理审判员  吴泉源人民陪审员  李志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凯鹏速 录 员  尤杭玲附:一、本案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欠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欠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欠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