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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石某、刘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386号申请执行人:石某,男,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女,198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不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921执3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秀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振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