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石某、刘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386号申请执行人:石某,男,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女,198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不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921执3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秀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振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