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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7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金利娟与吕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利娟,吕惠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2民初7351号原告:金利娟,女,1988年12月13日出生住宁波市鄞州区。被告:吕惠琴,女,1970年9月25日出生住宁波市鄞州区。原告金利娟为与被告吕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返还原告借款3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审理认定,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2017年3月13日,被告因需向原告借款3000元,原告于同日以支付宝转账形式交付被告3000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一直未返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惠琴返还原告金利娟借款本金3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吕惠琴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本院申请再审,也可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审 判 员 李胜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任俊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