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执7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02
案件名称
豆长云、杨建华与任红霞、刘伟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豆长云,杨建华,任红霞,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7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豆长云,女,1968年8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杨建华,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任红霞,女,1978年10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刘伟,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豆长云、杨建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任红霞、刘伟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243民初3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刘伟与任红霞向豆长云、杨建华支付豆长云、杨建华因杨恺威死亡产生的赔偿款57583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诉讼费136元、负担申请执行费764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25日就本案执行达成了一致意见,分期履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243执74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伟审判员 黄永学审判员 王永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彭祖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