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青岛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城阳第四分公司与袁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城阳第四分公司,袁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1438号原告:青岛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城阳第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长城路89号22号楼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CD40L7Q。负责人:唐海斌,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娜,女,198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袁超,男,住青岛市城阳区。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城阳第四分公司与被告袁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城阳第四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书波人民陪审员 李冰冰人民陪审员 邹园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任鑫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