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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民终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母存子与袁如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母存子,袁如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民终4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母存子,原名母新虎,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如成,男,1978年3月7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上诉人母存子与被上诉人袁如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6)宁0402民初2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母存子于2017年8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自愿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本院认为,母存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母存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母存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世平审判员  刘秀萍审判员  王喜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