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民终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母存子与袁如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母存子,袁如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民终4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母存子,原名母新虎,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如成,男,1978年3月7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上诉人母存子与被上诉人袁如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6)宁0402民初2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母存子于2017年8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自愿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本院认为,母存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母存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母存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世平审判员 刘秀萍审判员 王喜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