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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4民初1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倪和平诉云南博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红,倪和平,云南博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4民初1475号原告:路红,女,1965年7月23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市人。原告:倪和平,男,1966年4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被告:云南博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律。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映钧,云南实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路红、倪和平诉被告云南博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庭审后,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民事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路红、倪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路红、倪和平承担。审判员  李世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谭玲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