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4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栋、王瑞与刘晓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栋,王瑞,刘晓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4228号原告刘栋,男,汉族。原告王瑞,男,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雪松,陕西正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史夏,陕西正励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晓飞,男,汉族。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负责人刘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培峰,男,汉族。本院审理原告刘栋、王瑞与被告刘晓飞、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栋、王瑞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晓飞、保险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栋、王瑞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栋、王瑞撤回对被告刘晓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5元,减半收取407.5元,由原告刘栋、王瑞承担。审判员 崔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孙小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