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4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家宽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宽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84刑初156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家宽,男,1958年8月1日出生于宜城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宜城市孔湾镇乡客隆超市保安,住宜城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6月8日被查获,同年6月15日被监视居住。宜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公诉刑诉[2017]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家宽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红玲、谢华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家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8日中午,被告人李家宽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红色豪爵两轮摩托车,从宜城市孔湾镇中心街道“乡客隆超市”出发,沿孔湾镇中心街由西向东行驶进入207国道,后由北向南行驶至孔许路,行至孔湾镇台子岗村级路时被宜城市公安局孔湾派出所民警查获。依法提取被告人李家宽血液送检,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从送检的李家宽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9.17MG/100ML,李家宽为醉酒后驾车。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家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何某的证言,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笔录及照片,襄阳汇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宜城市公安局孔湾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被告人李家宽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家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家宽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家宽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家宽无驾驶资格而驾驶机动车,依法应予从重处罚。为维护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打击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家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日起至2017年11月1日止),并处罚金一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朝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曾凌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