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民初4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康、华倩与苏州尚业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康,华倩,苏州尚业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4879号原告:陈康,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原告:华倩,女,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苏州。以上两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继旺,江苏名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尚业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兴昂路99号。法定代表人:郑世帅。原告陈康、华倩与被告苏州尚业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陈康��华倩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康、华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康、华倩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89元,由原告陈康、华倩负担。审 判 员 何亚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徐姝玢书 记 员 周亚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