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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民初4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康、华倩与苏州尚业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康,华倩,苏州尚业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4879号原告:陈康,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原告:华倩,女,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苏州。以上两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继旺,江苏名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尚业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兴昂路99号。法定代表人:郑世帅。原告陈康、华倩与被告苏州尚业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陈康��华倩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康、华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康、华倩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89元,由原告陈康、华倩负担。审 判 员 何亚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徐姝玢书 记 员 周亚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