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32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瑞钦申请执行贵州三宝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钦,贵州三宝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榕江县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32执276号申请执行人王瑞钦,男,1979年2月13日生,侗族,住贵州省榕江县朗洞镇宰岑村第十四组。被执行人贵州三宝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榕江县古州镇祥和新苑1—8号门面。法定代表人张凯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晶集,该公司股东。被执行人榕江县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榕江县古州镇祥和新苑商业楼A栋一层。法定代表人程顺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瑞钦与贵州三宝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榕江县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双方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1、由贵州三宝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榕江县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每月支付给王瑞钦十五万元,该款从二○一七年八月一日付第一笔十五万元,以后每月一号支付一次(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直至付清(2016)黔26民终156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工程款1362946.75元及两公司应当承担的案件受理费8534元和执行费为止。2、如在规定的期限内有一次不履行,申请人王瑞钦可就剩余部分工程款申请恢复执行,并由两被执行人承担支付迟延履行金。本院认为,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元章审判员 姚元江审判员 封安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孙啟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