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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1民初2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余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2132号原告李某某,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委托代理人:李永成,河南广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某某,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未依法按额缴纳诉讼费用,也未依法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广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夏 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