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1民初2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余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2132号原告李某某,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委托代理人:李永成,河南广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某某,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未依法按额缴纳诉讼费用,也未依法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广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夏 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