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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2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丽红、董飞与王光荣、张会珍、陈华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丽红,董飞,王光荣,张会珍,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2财保29号申请人:赵丽红,女,生于1969年2月4日,四川省青川县人,住四川省青川县。申请人:董飞,男,生于1965年8月31日,四川省青川县人,住四川省青川县。被申请人:王光荣,男,生于1965年6月23日,四川省青川县人,住四川省青川县。被申请人:张会珍,女,生于1966年3月8号,四川省青川县,住四川省青川县。被申请人:陈华,女,生于1977年6月19号,住绵阳市高新区。申请人赵丽红、董飞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光荣、张会珍的银行存款及陈华农业银行账号(XX)内的存款2900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董飞以座落在青川县XX房产,房产证号(XX)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丽红、董飞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王光荣、张会珍的银行存款及陈华农业银行账号(XX)内的存款29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2017年8月2日-2018年8月1日。案件申请费1970.00元,由申请人赵丽红、董飞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定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赵雪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