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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3民初2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陈启超与被告宜宾市南溪区弘兴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启超,宜宾市南溪区弘兴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3民初2091号原告:陈启超,男,汉族,1954年9月4日出生,住宜宾市南溪区罗龙镇杉木村。被告:宜宾市南溪区弘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罗龙镇凤凰村四社。法定代表人:袁超,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陈启超与被告宜宾市南溪区弘兴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陈启超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启超已与被告宜宾市南溪区弘兴建材有限公司协商,自愿达成另行还款期限的约定,原告陈启超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启超撤诉。案件受理费7780元,减半收取计3890元,由原告陈启超承担。审判员  胡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吴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