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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7民初1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南靖龙丰运输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陈亚宗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靖龙丰运输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陈亚宗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1895号原告:南靖龙丰运输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98054285P。法定代表人:庄XX,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翔,男,1960年4月15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陈亚宗,男,1974年4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原告南靖龙丰运输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被告陈亚宗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与被告已庭外协商解决,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靖龙丰运输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南靖龙丰运输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国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卢録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