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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执110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仁和支行与陈柏吉银行卡纠 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仁和支行,陈柏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110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仁和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迤沙拉大道1282号。法定代表人李勇,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柏吉,男,汉族,1981年7月6日出生,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411民初710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陈柏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柏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礼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 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