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执110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仁和支行与陈柏吉银行卡纠 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仁和支行,陈柏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110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仁和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迤沙拉大道1282号。法定代表人李勇,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柏吉,男,汉族,1981年7月6日出生,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411民初710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陈柏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柏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礼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 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