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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2民初4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赵温彩与张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温彩,张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4324号原告:赵温彩,女,1965年5月1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中枢城区。被告:张凯,男,1981年4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原告赵温彩与被告张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赵温彩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温彩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任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龙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