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21执4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周德生、冯锦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德生,冯锦明,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4105号申请执行人周德生,男,1983年3月2日出生,住玉环市。被执行人冯锦明,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被执行人李云,女,1976年10月28日出生,住玉环市。申请执行人周德生与被执行人冯锦明、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德生于2017年08月0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周德生申请执行的执行依据为(2016)浙1021民初3275号民事判决,而周德生依据该民事判决已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亦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浙1021执2589号。本案属于重复申请,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周德生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天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俞 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