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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6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伟与吴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吴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6583号原告:王伟,男,汉族,1972年1月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被告:吴虎,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原告王伟与被告吴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待找到后再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撤诉。审 判 员 马进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李 萍书 记 员 苏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