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民初1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钟祥市瑞科材料有限公司与谷城县百顺布业有限责任公司、吴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祥市瑞科材料有限公司,谷城县百顺布业有限责任公司,吴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1663号申请人:钟祥市瑞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经济开发区西环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88196087D。法定代表人:王道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群,湖北飞奥律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谷城县百顺布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谷城县城关镇黄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53319197594。被申请人:吴燕,女,199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谷城县城��镇粉阳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206251991********。申请人钟祥市瑞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谷城县百顺布业有限责任公司、吴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钟祥市瑞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谷城县百顺布业有限责任公司、吴燕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3万元予以冻结或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自愿为申请人钟祥市瑞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钟祥市瑞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及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十四条第一款(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谷城县百顺布业有限责任公司、吴燕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3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100元,由申请人钟祥市瑞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正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赵 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