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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屈梦侠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屈梦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2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住所地上饶县旭日街道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86193142J。负责人:余礼广,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屈梦侠,男,196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饶市信州区,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申请屈梦侠信用卡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1民初98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作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屈梦侠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案款9959.08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9959.08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屈梦侠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1执2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祝少波审判员  胡建民审判员  谢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吴钟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