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4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胜与鞠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胜,鞠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4227号原告:赵胜,男,199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被告:鞠荣,男,汉族,居民,住荣成市青山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胜与被告鞠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元,由原告赵胜负担。审判员 常晓庆二0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于丽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