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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4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胜与鞠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胜,鞠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4227号原告:赵胜,男,199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被告:鞠荣,男,汉族,居民,住荣成市青山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胜与被告鞠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元,由原告赵胜负担。审判员  常晓庆二0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于丽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