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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吴立明与黄山市大明古建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立明,黄山市大明古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2民初777号原告:吴立明,男,195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志丁,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帅,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山市大明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旅游度假区东方丽景悠然居6幢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78931853A。法定代表人:程新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成友,安徽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立明与被告黄山市大明古建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吴立明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吴立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立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210元,依法予以免交。审 判 长  罗 昱审 判 员  王浩丹人民陪审员  徐志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汪 青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