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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13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福林与郭中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福林,郭中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326-2号申请执行人杨福林。委托代理人陈鹏,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耀金,系杨福林之子。被执行人郭中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福林与被执行人郭中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4913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28262.1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进行了查询,查封被执行人郭中育名下的陕AA68**号车一辆。执行回5000元且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不足部分因车辆下落不明,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民初4913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待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陈 元执行员  张春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马旭洁 来自